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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区公司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

作者:潍坊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3 08:15:48

公司注册在园区开发区有什么好处呢?注册公司选择园区相比较自行到工商部门注册有更多的优惠政策。首先我们要知道注册公司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自行到工商部门注册:这类注册方法什么事都要自己做,人力成本物质成本都相对高,表面上注册费用比较低,但实际为达成这些注册要求所花的成本是很高的。第二种是选择到经济园区注册:这类注册方法表面上注册费用要比自己注册价格高,但综合下来节省人力物力,还不占用时间。

下面我们简单来说园区公司注册,对公司而言的优势有哪些?园区注册公司的优势概况起来有下面三大方面:一是手续简便;二是成本减轻;三是服务保障。

一、手续简便在哪些方面?1.各园区全程提供注册流程支持,为客户明确了注册方向;2.各园区全程提供注册所需材料,为客户省去了繁琐事宜;3.各园区全程跟踪督办注册进展,为客户减少了注册时间;4.各园区全程及时通知注册进程,使客户能随时掌握动态;5.各园区全程代理代办注册程序,使客户方便的完成注册;

二、成本减轻在哪些方面?1.各园区免费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客户不用为注册地址去租价格昂贵的商用地址了;2.公司经营地址不设地域限制,则客户可以减少在这个项目上的大量资金投入了;3.各园区代理接触注册相关部门,这样客户就免去在这个项目上的一些软性成本了;4.各园区提供多种公司注册模式,使客户可以选择各类相关的模式来节省相关成本。

三、服务保障在哪些方面?1.在注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确保客户顺利合法便利的完成公司注册工作;2.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到正式运营开始前,提供服务咨询或代理业务确保公司正式经营;3.在公司营业期间内提供工商税务等服务咨询并为客户代理年检变更审计等业务办理。4.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保障目的是以最大限度协助客户合法便利处理公司各类相关业务。

如何加快潍坊商标注册的全过程虽然商标局主动提出商标审查,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缩短注册时间。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组成部分进行近似检索,用于检索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是否存在首先申请的类似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

商标局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一个月的正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发给《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的,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决定予以退回。申请商标注册,不保留申请日期。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准备文件和材料,以减少在正式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缩短商标注册时间。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商标。

为了通过审查,我们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单一的审查,确保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其他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合并商标未单独注册的,每一个要素相类似时,整个商标将被驳回,无形中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时间。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潍坊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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