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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企业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潍坊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27:56

一、集体商标类型

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本类型。

二、集体商标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潍坊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

(6)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9)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一个人创业注册公司,那么就注册一家独资企业,但个人独资公司注册需满足什么条件呢?注册公司小编为你解答。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中国公民为投资人,且是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合法的公司注册名称,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这些字样。独资企业可以叫厂、可以叫店、可以叫什么部、也可以叫中心、亦或是叫工作室等,但却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这些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公司若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是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能注册成功?

首先,潍坊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一个案例:王某的甲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但是因为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另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

2013年5月10日,乙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电机厂的商标申请比乙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驳回乙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本案例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甲电机厂的申请日期应为2013年4月27日,但由于甲电机厂的申请手续不合格,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日期未予保留。

因此,甲电机厂只能在手续齐备后,再次申请。乙电机厂在甲电机厂未再次提出申请前,提出了注册申请,应当认定为先申请人。甲电机厂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至于乙电机厂能否取得“白鸥”商标注册,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看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如果乙电机厂都符合上述条件,它有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潍坊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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