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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时间

专利申请时间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我们知道向专利局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并且需要专利局给予时间审查,然后公告,对于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我们来看下: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3~5年左右时间。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10个月左右时间。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8个月左右时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潍坊商标注册的风险很多,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的风险却是很难避免的。 

客观风险1: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国家商标局收到注册人的商标申请后即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但此时的商标注册资料并未输入商标局商标数据库,从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到商标申请数据录入数据库的这段时间叫商标查询盲期,目前为止,商标查询盲期约为4至6个月。 

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高居不下,使得商标申请大量积压,即使几个月前提交的申请也迟迟不能够录入国家商标局的系统内,以至于这段时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据无法查到。 

客观风险2:与禁用条款相违反  

《商标法》中对商标注册中禁止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分别是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熟悉商标法的人来说,在构思商标创意、设计商标的时候肯定不会与这些条款相违背,但是对于不熟悉商标法的注册人来说往往就会“不知法而犯法”,这是无法避免的。 

客观风险3:系统的滞后性 

如果是因为商标审查人员对拟注册商标的不同看法而导致商标命运不同的话,那么商标局商标管理系统的滞后性则又是一大商标杀手了。商标系统的商标数据是商标审查的依据,但是在对商标信息搜索的时候往往存在滞后性,对于一些已经办理手续的商标未及时录入,或者在搜索的时候搜索系统信息不完整导致有关的数据搜索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然,商标注册的风险远不止以上提到的这些,比如与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对商标查询结果分析不准确、人工审查的主观性、商标被驳回或者商标被异议等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注册法是调整在供认、维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作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则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法》第1条规则:“为了加强商标办理,维护商标专用权,推进出产、经营者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许诺,以确保消费者和出产、经营者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特拟定本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法》。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初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第2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注册法》拓展了可作为商标的象征规划。根据《商标注册法》的规则,国务院及其部分还拟定了一些商标办理详细规则,比方《商标鉴定规则》、《商标印制办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驰名商标断定和维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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